当事人  | 
      陈友雄,林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友雄、林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诉被告陈友雄、林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甘棠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