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小宝,安猛, 保定锶愿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466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小宝: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猛、你、保定锶愿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其偿还代偿款29451.22元;2.被告向其支付逾期偿还代偿款的利息(以29451.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标准自2018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93民初14660号案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