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顺荣, 成都市威震房地产开发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5民初25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市威震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5民初25号原告王顺荣与被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新建村一组黄金商城A区A-1-6号(现为温江区柳城黄金路113号2栋附113号)铺面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