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香港新德船务有限公司,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72民初686号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波海事法院 |
内容 |
香港新德船务有限公司(HONGKONG NEW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原告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香港新德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7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香港新德船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HZ2019Y-071的船舶修理合同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二、被告香港新德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244321元及其利息(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确认原告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就诉请范围对登记在被告香港新德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天使 1”(ANGEL 1)轮享有留置权;四、驳回原告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