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良伟,李八斤, 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良伟、李八斤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1、2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1993388.03元,其中支付原告1何良伟43388.03元、其中支付原告2李八斤195万元;二、判决被告3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1、原告2支付工程尾款,限额1993388.03元;三、由被告1、被告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汝城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