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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良伟,李八斤, 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
内容
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良伟、李八斤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1、2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1993388.03元,其中支付原告1何良伟43388.03元、其中支付原告2李八斤195万元;二、判决被告3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1、原告2支付工程尾款,限额1993388.03元;三、由被告1、被告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汝城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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