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凯栋,孙兵林,刘瑞芳, 大连骏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嘉崎制衣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嘉崎制衣有限公司、孙凯栋、孙兵林、刘瑞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大连骏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