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费洪莉,林虹,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大连乐道东星职业培训学校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费洪莉、林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乐道东星职业培训学校、费洪莉、林虹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图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经济》专有出版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