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锦程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众联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锦州北方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众联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锦州北方贸易有限公司、锦程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众联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8点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