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玉春,武汉长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大庄分公司, 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春诉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长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大庄分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