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丽莎,宋桂刚,雷燕林,雷全兵,张小利,叶丹金,陈英,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7)川0191民初21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丽莎、宋桂刚、雷燕林、雷全兵、张小利、叶丹金、陈英: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9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迄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雷燕林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南路218号8栋4单元3楼6号住宅及室内家具家电(业务号:权1653212,建筑面积:41.16㎡)并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拟拍卖、变卖实现债权。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不动产《房地产估价报告》【川恒通评房字(2021)841号】。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上述住宅评估价1290000元,室内物品市场评估价为1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你们若未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