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东北重型机械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东北重型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东北重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