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兰兰,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504号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兰兰与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21)辽02民初5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一、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兰兰投资差额损失31725元及利息(以317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兰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元,由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3元,原告张兰兰负担2189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