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 ,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3224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被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你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72000元,并以72000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起诉之日一年期LPR标准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被告你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3224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