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昌平,陈博平,黄萍, 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民初5937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民初5937号原告王昌平、陈博平与被告黄萍、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你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诉讼权利义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