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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昌平,陈博平,黄萍, 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民初5937号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民初5937号原告王昌平、陈博平与被告黄萍、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你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诉讼权利义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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