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晓薇,孙宗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089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晓薇、孙宗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10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8,469.25元(截至2021年12月5日)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高晓薇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锦云南园2-2号7层3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8,37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你二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