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仁峰,林娟, 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仁峰、林娟:本院受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诉你们、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