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致春, 怀化市东昀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余致春:本院受理怀化市东昀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