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 ,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兴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下午14: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