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健, 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302民初669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健追偿权纠纷一案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02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判决王健给付鞍山市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460.63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4.7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健负担。公告费560元,由王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