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明, 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狮航假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6751号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明:原告狮航假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明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03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旅游团款费用408 400元。二、被告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8 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三、被告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4504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康力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