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大连宏达皮件有限公司 ,大连汉悦缝纫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汉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829号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汉悦缝纫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宏达皮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汉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大连汉悦缝纫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第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状。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大连汉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汉悦缝纫制品有限公司拆除安装在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由家工业园125-0007-019-01“磊城干104#杆”变台台架上的变压器及供电设备;二、驳回原告大连宏达皮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辽021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大连汉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上诉:1、请求判令撤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1)辽021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