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许建平,孙志国, 辽宁三合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三合汇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志国: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平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2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