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4民初804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04民初8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借款本金47866.59元及截至2021年12月15日的罚息2347.44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