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覃韦海,韦志团, 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桂0223民初189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志团:本院受理原告覃韦海诉你与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就(2021)桂0223民初1894号判决书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撤销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223民初1894号判决书;二、改判被上诉人连带支付原告货款245786元;三、改判上诉人连带支付原告利息70418元(以24578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两项合计:316204元;四、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