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颜富文,第三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元博通汉兴置业有限公司 ,汉森恒发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8民初172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元博通汉兴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8民初172号原告颜富文与被告汉森恒发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博通汉兴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三被告共同将广元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项目地下负一层房屋约9667平方米(按4300元/12901万比例)过户至原告颜富文个人名下,过户办证费用由三被告承担。2、判决确认原告颜富文在4300万元债券范围内,对被告广元博通汉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广元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项目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300万元和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利率为月息1.8%,从2019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4、判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