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红,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6民初2250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红: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6民初22509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