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曙天金属资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8民初21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珠海曙天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8民初211号原告四川广元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珠海曙天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货款33645450.44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胡毅,联系电话:0839-5566236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