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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海洋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海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湘0111民初14868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湖南海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洋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你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11民初14868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湖南海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费1431948.76元;2、判令被告湖南海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电费的滞纳金193912.78元(滞纳金按照每日0.3‰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28日;之后的滞纳金以累计欠付电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北京海洋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海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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