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浩,韩立国, 湖南车纷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车纷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浩诉你公司及被告韩立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浩和被告韩立国分别提交了新证据,现本院依法向你送达原告刘浩和被告韩立国提交的新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