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颜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颜君: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诉颜君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证据若干(附证据清单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