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闫洪志,王洪涛,代显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124民初3489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洪涛:本院受理原告闫洪志诉你、代显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24民初34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闫洪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计16102.9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