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邓坤,蒲双, 四川省康吉塑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13民初377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坤、蒲双: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3民初3777号原告四川省康吉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货款67631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3334.22元;3、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88.7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