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敬鹏飞, 成都鑫和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1863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敬鹏飞、成都鑫和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4民初186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敬鹏飞支付原告借款73389.85元及手续费、利息、违约金;2.被告敬鹏飞以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给付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等;3.确认原告对被告敬鹏飞所有的“宝来2018款1.5L自动舒适版”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敬鹏飞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5.被告成都鑫和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