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胥革新,杨娟, 四川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1民初268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胥革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支行诉被告你、杨娟、四川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杨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64286.8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截至2021年9月18日利息10049.89元、罚息3095.21元、利息复利583.92元、罚息复利110.32元);被告四川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你、杨娟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2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22元,由上述三被告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