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夏继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 ,四川省恒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07)锦江民初字第369号,(2021)川01民抗1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继勇、四川省恒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与一审被告夏继勇、四川省恒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锦江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成检民监[2021]56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民抗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