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红明,郝风仙, 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 ,杭州源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2民初520号 |
案由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红明、郝风仙、闻喜县炬鑫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杭州源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2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源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本金200万元、投资利息15万元,合计215万元;二、被告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源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21日产生的逾期利息18140.63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以未付本息215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5%计算);三、被告高红明、郝风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杭州源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共计29968元,由被告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红明、郝风仙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