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海城市后英小额借款有限公司,魏诚安, 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 ,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魏诚安:本院受理原告海城市后英小额借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魏诚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