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纪洪帅,,赵杰, 大连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铭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 ,大连钧瑞化工有限公司 ,大连铭勃发展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内容 | 纪洪帅、赵杰: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铭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铭勃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钧瑞化工有限公司、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一、被告大连铭勃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万元、利息及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算,扣减已支付利息102,618,776元;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上浮50%标准计算);二、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大连铭勃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对被告大连铭勃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2,000万股股权享有质权,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质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大连铭勃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对被告铭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大连铭勃发展有限公司72,000万人民币股权享有质权,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质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铭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铭勃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大连铭勃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对被告纪洪帅持有的被告铭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8,000万人民币股权享有质权,原告对该质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纪洪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铭勃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铭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钧瑞化工有限公司、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纪洪帅、赵杰对被告大连铭勃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铭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钧瑞化工有限公司、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纪洪帅、赵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铭勃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6,20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6,001,9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铭勃发展有限公司、铭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钧瑞化工有限公司、大连万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纪洪帅、赵杰共同负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