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敏玲,,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3民初15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敏玲与被告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先锋支付有限公司、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敏玲借款本金4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7.2%计算);二、被告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1元,公告费1550元,共计10,571元(原告已付)由被告先锋支付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受理费9,021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敏玲支付公告费1550元。应予退回原告周敏玲诉讼费9,02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