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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义兵,成都分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93民初3383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内容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3民初3383号原告黄义兵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车价款133656元及利息,并原告退还被告车辆;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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