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义兵,成都分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3383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3民初3383号原告黄义兵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车价款133656元及利息,并原告退还被告车辆;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