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先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盈华财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辽02民初869号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先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盈华财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资金本金3000万元;二、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收益(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5%标准计算);三、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先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82元,由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先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215,08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盈华财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信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先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