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毛健昆, 郴州市北湖区正和法律服务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002民初4451号 |
案由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健昆:本院受理原告郴州市北湖区正和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毛健昆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002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华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健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北湖区正和法律服务所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毛健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北湖区正和法律服务所公告费用560元;三、驳回原告郴州市北湖区正和法律服务所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