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伊桂英,朱维多,朱维良,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 ,辽中县利民中巴运输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辽中县利民中巴运输有限公司、朱维多、朱维良:本院受理原告伊桂英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