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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伊桂英,朱维多,朱维良,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辽中县利民中巴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内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辽中县利民中巴运输有限公司、朱维多、朱维良:本院受理原告伊桂英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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