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宁波合维投资合伙企业, 通德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海琳实业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川17执异83号,(2021)川17执恢3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通德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海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海琳实业有限公司、通德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执异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宁波合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21)川17执恢3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若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