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南宁广发重工轻化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年5月10日,本院根据南宁广发重工轻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南宁广发重工轻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南宁广发重工轻化设备有限公司已无资产,亦无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327.06元。本院认为,南宁广发重工轻化设备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2日裁定宣告南宁广发重工轻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因南宁广发重工轻化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裁定终结南宁广发重工轻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