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伟东,尹诗源,王海燕,黎野, 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伟东、尹诗源、王海燕、黎野: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一、判令被告李伟东、尹诗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00元,及利息12258.37元;本息共计112158.37元;2021年5月17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4.4‰诉至实际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王海燕、黎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