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玲红,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2民初251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玲红:本院受理关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0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玲红签订的《中国民生银行居家乐白金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二、被告刘玲红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本金79393.95元,支付分期手续费11607.91元、违约金2154.62元;三、被告刘玲红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