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明月,马德兰,杨余清,杨洪梅,马德嫒,王振宇,马丽辉,张凯, 大连思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来美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合恒贸易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德兰、杨余清、马德嫒、王振宇、马丽辉: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杨明月、马德兰、杨余清、杨洪梅、马德嫒、王振宇、马丽辉、张凯、大连合恒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来美贸易有限公司、大连思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以及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暂合计4 795 236.96元,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利息、罚息,直至付清本息之日止,被告四至十一对上述债务连带清偿;2.原告对被告二、被告三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3.保全费5000元由十一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审理。并定于2022年2月28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