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美令, 湘潭美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302民初276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美令:本院受理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行诉你与湘潭美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302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美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9 211.3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6401.13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共计165 612.43元,并从2021年12月16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后续利息(含罚息),直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湘潭美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美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王美令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1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