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支行,卓斌雄,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302民初347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卓斌雄:本院受理原告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卓斌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302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支行与被告卓斌雄于2012年9月19日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二、被告卓斌雄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32956.16元;三、被告卓斌雄支付给原告借款利息1780.03元、罚息45.30元;四、被告卓斌雄支付给原告律师费1000元;五、原告对被告卓斌雄用于抵押的位于来宾市星城路21号广投红河小区6号楼602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债务,限被告卓斌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数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